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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文化管理协会品牌传播专业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
    第一条    中国文化管理协会是由文化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对我国文化管理领域、文化行业有贡献、有影响的管理者、经营者、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    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全国。
    第二条    本会的宗旨是:拥护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社会效益优先,为会员服务,为文化行业服务,为政府和社会服务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努力提高我国文化管理水平,提升文化自觉、增强文化自信,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    第三条    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  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。
    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   第四条  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    第五条    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    第六条  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    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在政府和企业、有关行业和国外同行业及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向会员、会员单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;
    (二)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、引领、服务作用,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、修改文化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文化行业的推荐性标准,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;制订文化行业行规行约,约束行业行为,提高行业自律性,提倡公平竞争,维护行业利益,提高行业工作效能,提升行业整体形象;
    (三)积极开展文化领域学术研究工作,组织文化管理及产业论坛讲座、学术研讨,策划、组织、参与国际性文化领域相关的学术活动;开展国内外文化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;对影响文化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其工作;
    (四)接受政府或相关单位委托,承担文化领域的调研工作、科研题目、项目评估咨询服务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承担标准制订、成果鉴定、资格评审、认证和信用评价工作;
    (五)组织开展文化领域业务交流,总结推广成功经验,依照有关规定,经批准,表彰先进;积极探索行业发展新的理念、思路、途径;
    (六)注重人才建设,大力开展文化艺术专业人才、经营管理人才、科技人才的培训和评价认定,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及文化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,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;
    (七)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,参与国家文化战略工程建设,推动横向文化交流、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进步,与国外相关团体、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,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;
    (八)依照有关规定收集、编辑、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、市场信息、刊物和资料等;
    (九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文化发展和社会需要,开展文化艺术相关展览展示展演活动;
    (十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,推动公益事业发展;
    (十一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开展咨询服务,承接会员委托事项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;
    (十二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办理的其它相关事项。
     业务范围中,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,须经批准的事项,应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。第三章 会员
      第七条  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      第八条   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    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    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    (三)文化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,经申请,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;
    (四)具有三年以上文化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且获得中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经申请和推荐,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      第九条 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  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    由两名以上理事推荐或由各分支机构推荐;
    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             1.会员入会登记表;
             2.身份证复印件;
             3.职称证明复印件;
             4.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。
    (三)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讨论通过;
    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     第十条 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 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 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 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   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 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     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 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    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  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 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   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      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    (一)警告;
    (二)通报批评;
    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    (四)除名。
      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      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    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 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    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    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 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;
    (六)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查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、注销登记及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。
      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     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第四章 组织机构


    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      第十七条   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  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  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    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    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  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 (六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    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    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    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       第十八条   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    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      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      第十九条     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 7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      第二十条   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 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   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   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    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      第二十一条  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    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      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    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    (二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;
    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;
    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 (五)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    (六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,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      第二十二条  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  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    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 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      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    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  1 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      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   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。
      第二十三条   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      第二十四条    理事的权利:
    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 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 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    (四)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  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 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    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    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    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    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    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    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    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  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  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   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      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;
    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    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  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 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    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    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    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    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    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     第二十七条  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    第二十八条  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    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      第二十九条   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      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      第三十条      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      第三十一条  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      第三十二条    经主席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      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     第三节  负责人

  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 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,副主席13-17名,
      秘书长1名。
      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 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    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    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    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  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 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    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      主席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、秘书长,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      第三十四条  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   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     因特殊情况,经主席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      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     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  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  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      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     第三十七条    主席履行下列职责:
  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  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 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      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。
  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   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    (一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    (二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    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    (四)协调各分支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 (五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   (六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    (七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  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 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 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      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 

  第四节  监事

      第四十条       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      第四十一条   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  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    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      第四十二条   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     第四十三条  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    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   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   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    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 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      第四十四条  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      第四十五条   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      第四十六条   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    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      第四十七条  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      第四十八条   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应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      第四十九条  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    第五十条     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      第五十一条   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 
第六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       第五十二条   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       第五十三条   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   第五十四条   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      第五十五条   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  第五十六条    本会收入来源:
    (一)会费;
    (二)捐赠;
  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 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及培训的收入;
    (五)利息;
  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     第五十七条  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    第五十八条   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      第五十九条  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     第六十条     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   第六十一条  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     第六十二条   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      第六十三条  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      第六十四条   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      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      第六十五条  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      第六十六条   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      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3 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      第六十七条   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      第六十八条   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      第六十九条  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     第七十条     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    第七十一条   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   第七十二条   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     第七十三条  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     第七十四条  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    第七十五条    本章程经2017年5月13日第四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   第七十六条 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      第七十七条  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